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法律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第三十條
案由:企業借貸糾紛
原告重慶市武隆縣工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隆工業發展公司)與被告重慶市山拔爾桑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拔爾桑水泥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項江陵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郭玉梅、人民陪審員陳學江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1年11月1日,重慶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武隆縣中心(甲方)與武隆工業發展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由重慶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武隆縣中心向武隆工業發展公司借款995萬元,用于重慶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武隆縣中心代為償還山拔爾桑水泥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武隆支行到期貸款995萬元。該合同還對還款時間、借款利息等事項進行了約定。2011年11月2日,武隆工業發展公司向重慶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武隆縣中心轉賬支付995萬元。2011年11月9日,重慶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武隆縣中心向武隆工業發展公司出具收條載明:今收到重慶市武隆縣工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為重慶市山拔爾桑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墊支的代償款995萬元。2012年4月10日,山拔爾桑水泥公司與武隆工業發展公司簽訂《水泥購銷合同》,定由武隆工業發展公司預付貨款500萬元。2012年9月27日,武隆工業發展公司(甲方)與山拔爾桑水泥公司(乙方)簽訂《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由武隆工業發展公司借款給山拔爾桑水泥公司2495萬元,分三次借款。第一次:借款995萬元;第二次:甲方以預付水泥款方式,借款500萬元;第三次:借款現金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即從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第一、二次借款按月息1%計算,第三次借款按月息1.2%計算。該合同第五條其他約定為:1、乙方在第三次借款時,須向甲方補交第一、二次借款的融資成本,或甲方在本次借款時予以抵扣。2、甲方與乙方在2012年4月簽訂的《水泥購銷合同》因乙方違約而未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撤銷該合同。甲方已預付給乙方的500萬元水泥款,轉為乙方向甲方第二次借款。3、終止乙方與重慶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武隆縣中心簽訂的995萬元借款合同,轉為乙方向甲方借款。第六條違約責任為約為: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合同條款,若有違約,由違約方按借款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合同簽訂后,武隆工業發展公司扣除了借款995萬元從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7%計算的利息365330元,以及借款500萬元從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12%計算的利息281667元后,于2012年9月28日向山拔爾桑水泥公司轉賬支付了借款9353003元。
2015年3月10日,山拔爾桑水泥公司向武隆工業發展公司出具“重慶市山拔爾桑水泥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縣工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還款計劃”,其內容主要是:重慶市山拔爾桑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向縣工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還款1000萬元,分別是本金750萬元、利息250萬元(2016年利息)2月、12月還款80萬元,其余每月還款84萬元;2018年還1295萬元,支付2017年、2018年資金利息,本金分月平均歸還,利息按季度支付。
本院認為,武隆工業發展公司與山拔爾桑水泥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中,武隆縣工業發展公司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山拔爾桑水泥公司相應的款項,山拔爾桑水泥公司在2015年3月10日向武隆工業發展公司出具的還款計劃中亦對武隆工業發展公司主張的借款進行了確認。在武隆工業發展公司多次催收的情況下,山拔爾桑水泥公司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向武隆工業發展公司償還借款及利息的違約責任。故對武隆工業發展公司提出的由山拔爾桑水泥公司償還借款2495萬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市山拔爾桑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償還原告重慶市武隆縣工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借款2495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495萬元為基數從2012年9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計算;以借款本金1000萬元為基數從2012年9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2%計算)。
二、被告重慶市山拔爾桑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市武隆縣工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違約金249.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91825元,由重慶市山拔爾桑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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