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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大公司與萬郡公司產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萬郡公司提起反訴,法院審理后駁回反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時大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時大公司)與萬郡房地產(包頭)有限公司(簡稱萬郡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時大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同年6月1日,萬郡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訴。
 
判決書內容:
本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糾紛。建設單位萬郡公司將涉案工程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時大公司建設施工,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及《備忘錄》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依約嚴格自覺履行。
根據雙方的起訴狀、反訴狀并結合庭審中的辯論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時大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能否作為涉案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二、時大公司訴求的工程款18082421元及違約金296萬元有無事實、法律依據;三、萬郡公司訴求的返還工程款543871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關于時大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能否作為涉案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本院認為,工程造價結算活動應遵循自愿、合法、公平、誠信原則。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及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均對工程造價審核期限作了約定,且《備忘錄》第五條明確約定,萬郡公司收到時大公司結算報告的第28天內給予審核,并出具初審意見(若萬郡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出具意見,視為認同時大公司的送審造價)。該約定體現了契約自由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雙方應當遵守履行。案中證據證明,2011年7月27日,時大公司向萬郡公司提交《工程結算書》,同日,萬郡公司蓋章簽收,雙方約定的28天審價期限屆滿日應為同年8月25日。萬郡公司在28天的審限內對時大公司提出的工程造價沒有提出意見,并于同年9月21日至10月25日間分五次向時大公司支付工程款986萬元。其行為應視為萬郡公司對時大公司工程造價的認可。萬郡公司雖然于同年10月14日對時大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作出初審意見,但與審價屆滿日已逾期一個多月,不符合雙方關于審價期限的合同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復函中指出: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的結算依據。綜上,時大公司向萬郡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作為涉案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萬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關于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因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不予允許。
萬郡公司辯稱其收到的是時大公司的工程結算書而非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報告。本院認為,工程結算書或工程結算報告均是工程結算活動形成的文件,其性質都是對結算活動的認定,并不影響實體處理。萬郡公司辯稱時大公司提交的結算書是原件,結算資料均為復印件,因復印件不清楚,致使其未能在28天審限內出具初審意見。本院認為,萬郡公司要求時大公司提供結算資料的原件進行核對,但其未在28天期限內向時大公司提出要求。萬郡公司雖舉證證實其通過電話與時大公司周某某、何某聯系,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原件并提供了其與周某某、何某的通話來往單查詢,但該證不能證明雙方通話內容。庭審中萬郡公司的造價員李某出庭證實,時大公司的結算資料復印件不清楚是指工程簽證單第一頁蓋章和領導簽署意見不清楚;工程聯系單第六頁簽字意見不清楚;圖紙會審紀要中第一、二項圖紙問題交底欄內容不清楚,因此導致其未能出具初審意見。本院認為,證人李某提出上述復印不清楚的資料,萬郡公司及其聘請的監理公司均有原件。事實證明,萬郡公司依據時大公司提供的復印資料作出了初審意見,并對時大公司結算書送審價進行了核減,且支付了工程款986萬元。萬郡公司抗辯理由自相矛盾,不能成立。
關于時大公司訴請的工程款18012421元及違約金296萬元有無事實法律依據問題。如前所述,時大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應為涉案工程款結算依據,該結算書對涉案工程總造價為27872421元。萬郡公司已付時大公司工程款986萬元,雙方均無異議;萬郡公司代時大公司支付材料款1696395元和時大公司向萬郡公司借款500萬元,雙方約定在工程款結算中抵扣歸還,應依約定。時大公司提出該款不屬本案處理范圍的抗辯因不符合合同約定,不能成立;萬郡公司已支付時大公司臨時設施費55萬元,該款應為萬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時大公司提出該款是工地臨時設施轉讓給萬郡公司的轉讓費,因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成立;萬郡公司主張其不拖欠時大公司工程款且已超額支付工程款的抗辯,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均不能成立。綜上,萬郡公司欠付時大公司涉案工程款10766026元(工程總造價27872421元-已付工程款986萬元-萬郡公司代時大公司支付材料款1696395元-時大公司借款500萬元-萬郡已付臨時設施費55萬元)。
關于違約金問題。違約金性質具有補償和懲罰雙重性質,但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本案萬郡公司欠付時大公司工程款本金數額已確定,萬郡公司逾期不付,應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案中《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資料后第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時大公司訴請的違約金是涉案本金的利息損失,本案欠付工程款本金數額確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時大公司以其本金的利息損失為內容訴請萬郡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應予支持。但時大公司以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請求萬郡公司支付違約金,缺乏依據,對時大公司的利息損失,應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萬郡公司提出時大公司以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支付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的抗辯理由成立。
關于萬郡公司反訴請求時大公司返還工程款543871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問題。2011年7月27日,萬郡公司對時大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簽收并在28天期限屆滿后,于同年10月14日作出涉案工程初步結算報告,暫估工程造價為17434235.71元,并將該報告以電子郵件發至時大公司。萬郡公司以時大公司一直未提異議且向萬郡公司申請付款,應視為對該報告的認可為由,主張其已超額支付工程款。本院認為,因萬郡公司出具的初步結算報告已超過合同約定的28天審核期限,又是其單方意思表示,未得到合同相對方時大公司的認可和追認,不能視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該報告作為涉案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萬郡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萬郡房地產(包頭)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給付原告(反訴被告)時大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0766026元;
二、被告(反訴原告)萬郡房地產(包頭)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給付原告(反訴被告)時大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違約金,即時大控股集團公司工程款10766026元的利息(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反訴原告萬郡房地產(包頭)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146662元,由萬郡房地產(包頭)有限公司負擔86530.58元,由時大控股集團公司負擔60131.42元。
反訴費4620元由萬郡房地產(包頭)有限公司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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